
广东广州一起房产中介费纠纷案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房产中介将房主王女士与购房者梁先生一同告上法庭,索赔中介费共计46万元。
令人咋舌的是,原本挂牌价不低于1550万元的别墅,双方竟以930万元“火速”私下达成了交易。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?法院的判决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?

一、案情回顾:高价别墅背后的“跳单”疑云
2021年底,家住广州增城区的王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,决定将其早年以960万元购入的一套别墅出售。
她与当地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《独家包销合同》,明确约定在一个月内,中介公司负责销售该房产,扣除中介费后,王女士实收价不得低于1550万元。
中介公司很快找到了潜在买家梁先生。在两次带看后,梁先生对别墅颇为满意,随即与中介签订了《居间服务协议书》,承诺成交后支付房屋成交价1.5%的中介费。按当时1600万元的报价计算,中介费约为24万元。
然而,当中介安排双方见面洽谈时,交易却意外“卡壳”。王女士坚持1600万元的报价,而梁先生只愿出价1500万元。
因价格差距悬殊,买卖谈判宣告破裂。2022年1月初,梁先生明确告知中介不再购买此房;同月底,中介最后一次联系王女士时,她仍坚持1600万元的报价不变。
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就在中介最后一次询问王女士的次日,王女士与梁先生竟迅速签订了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,并以93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过户手续。
这一价格不仅远低于王女士1550万元的底价,甚至比她当年的购入价还低了30万元。
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,这明显是双方为规避支付中介费而精心策划的“跳单”行为,遂将王女士和梁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两人各支付23万元中介费。

二、法庭激辩:“跳单”行为是否成立?
庭审中,王女士和梁先生辩称,他们是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,并出示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记录作为“证据”,声称这是支付给另一家中介的服务费。
两人坚称此次成交与原告中介公司无关,不应支付中介费。
中介公司则反驳称,王女士和梁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“跳单”。公司不仅提供了房源信息、安排带看,还积极促成双方洽谈,完成了中介服务的关键环节。
双方最终能以低于市场价近40%的价格成交,明显违背正常交易逻辑,实为逃避支付中介费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两点:
其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”此条款明确禁止“跳单”行为,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。
其二,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王女士和梁先生声称通过其他中介成交,但仅凭一张1万元的转账记录,无法证明另一家中介机构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,更与别墅交易中通常数十万元的中介费规模严重不符。

三、一锤定音:法律如何认定“跳单”行为?
法院经审理查明,中介公司确实为涉案别墅交易提供了房源信息、带看服务和洽谈机会等关键媒介服务,已履行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。
而王女士与梁先生在通过该中介获取交易机会后,绕开中介私下成交,明显构成“跳单”行为。
针对成交价异常偏低的问题,法院指出,930万元的成交价不仅远低于市场估值,甚至低于王女士当年的购入成本,这严重违背基本的商业逻辑和市场交易惯例。
结合双方在中介面前故意制造“价格谈不拢”的假象,可以认定其具有规避高额中介费的主观故意。
法院最终判决:王女士和梁先生的行为构成“跳单”,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。考虑到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合同签订,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价值,酌情判定两人共同向中介公司支付22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王女士和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,但因未能提交新的有效证据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广州这起别墅交易纠纷案,虽然以中介公司获赔22万元告终,但留给市场的思考远未结束。
它像一面镜子,映照出交易活动中诚信与利益的博弈、契约精神与短期收益的较量。
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,任何试图通过“小聪明”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,最终都可能付出更大代价。
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,而诚信、守约应当成为每一位市场主体的自觉选择。
只有当中介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,买卖双方尊重中介的劳动成果,监管部门确保市场公平有序,才能构建一个多方共赢的房地产交易生态,让每一笔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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